“美体塑身内衣”无效果!法院:夸大宣传,退还2万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7-16 10:11
美容院极力推销宣称能“美体瘦身”的定制塑身内衣,消费者花费8万余元购买后却发现穿戴不适、毫无效果,能否要求全额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消费合同纠纷案,认定美容院存在夸大宣传,但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依据双方此前协商一致达成的退款协议,判决美容院退还消费者2万元。





基本案情
原告南某系东莞市某美容院的长期顾客。2021年6月,该美容院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极力向南某推销一款宣称具有“美体瘦身”“打造完美身材”功能的定制塑身内衣,并使用他人对比照片、宣传册等进行展示,同时以“身材缺陷”等话术施加心理影响。在南某表示资金不足时,工作人员鼓动其借款购买。南某最终通过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及关联美容院账户累计支付8万余元。


收货后,南某发现产品无合格标签,穿戴不适且未达宣传效果。经持续沟通维权,双方曾于2023年7月通过微信协商由美容院退款2万元,但未实际履行。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以及退款协议的效力。


关于虚假宣传问题。法院查明,南某与美容院员工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南某多次反映产品无效果,而徐某曾回复“要穿一两年才有效果”,该陈述与销售时“穿戴三个月有效果”的承诺存在明显出入,足以认定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效果存在夸大宣传。


关于欺诈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的夸大宣传行为对南某的购买决策产生了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对其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责任主体问题。被告美容院辩称其仅为第三方公司提供销售场地,并非合同相对方。法院认为,南某基于对长期消费场所的信任,在美容院经营场所内,由工作人员直接推销并指示付款,美容院作为销售组织者和受益方,应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与第三方公司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消费者。


关于退款金额问题。鉴于双方此前已就退款2万元达成真实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裁判基础。最终,判决被告东莞市某美容院及其经营者黄某向原告南某退还货款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美容服务机构对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的商品推销活动负有监管和对外承担责任义务,不得以“提供场地”“第三方销售”等理由推卸责任。消费者在面对美容院高压推销时应保持理性,切勿被“身材焦虑”话术裹挟,注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如遇类似纠纷,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达成的退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核:王创辉

编校:江楠 袁小燕

  • 关键词:美容院,法院,美体,内衣,宣传,东莞市,退款,南某,美体塑身内衣,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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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g 小编
2026-07-16 1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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